
(一)设备采购及付款模式的选择。
施工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可以选择全款购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分期付款。
1、全款购置设备可以节省购置成本,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水平,但这种模式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要求较高,在目前建筑行业毛利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系统内多数企业不具备大额采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实力,而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资金又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使增值税减税效果大打折扣。
2、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施工企业无法就设备成本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取得租赁费增值税票,可以逐步抵扣,可以缓解资金压力。
3、分期付款模式,除了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外,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前,很难从供应商手中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施工企业购置设备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全款购置的方式,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置。
(二)机械设备租赁模式的选择
机械租赁费和使用费占建筑成本很大一部分,并且这部分进项税可以按照17%抵扣,因此这部分可否抵扣对公司影响很大,目前机械设备的租赁模式主要包含以下两种:
1、纯机械租赁模式
“营改增”后纯机械租赁模式的影响主要在租赁设备的供应商,在纯机械租赁模式下,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的是租赁发票,现在机械租赁有从个人处租赁的,也有挂靠别的机械设备租赁厂家的,按照规定,个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纯机械租赁模式“营改增”后要加强对租赁商的筛选,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机械设备租赁商。
2、综合单价租赁模式
现行模式下,各公司/项目部为了便于管理,节省成本,对既有机械,又包含人工的劳务作业,普遍采取劳务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营改增”后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如何合理界定机械租赁和劳务分包,如果全部认定是劳务分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率也比较低。如果是机械租赁则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率较高。
“营改增”后,从有利于公司的角度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类似的机械使用,应该尽可能的采取机械租赁的方式,将这类合同签订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发票条款,从而增加公司的进项税额。
(三)机械设备的管理与供应商的选择
1、应加强对设备租赁的管理,当有设备租赁需求时,应首先在自有设备中调拨,尽量减少外部市场租赁业务。
2、应建立外部租赁市场供应商名录档案,寻求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设备租赁商,并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当自有设备满足不了施工生产任务时,应对租赁单价进行比较,同时对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票进行比较,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3、对现有供应商,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商和供应商进行梳理,分析各种身份供应商占比及对税负的影响。对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价格比选,重新选择确认供应商,首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差异以及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价格优惠之间的平衡,力求效益最大化。
(四)“营改增”过渡期设备购置及租赁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前为了使企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调整设备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合理安排过渡期设备投资。从现在起到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落地预计还有几个月的时间,资产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过渡期的设备购置、租赁计划,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
1、各单位应延缓设备购置时间,要尽量以从市场租赁的方式解决施工设备缺口问题。
2、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要购置的设备,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合同约定供应商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果存在已经签订了设备购置合同尚未付款的情况,应与供应商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推迟合同执行时间,如果不能推迟,应尽量约定推迟开票时间。
4、过渡期新中标的项目,在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对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