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申请书
2. 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意见书
河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工法关键技术成果的科技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5〕2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请、鉴定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为省级工法的企业级工法关键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每季度末受理。
第五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工法关键技术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关键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四)工法关键技术内容的编写应完整、规范,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突出。
第六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三)企业级工法文本(内容应齐全完整,符合有关编写要求);
(四)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
(五)检索查新报告;
(六)介绍工法关键技术应用的照片和演示光盘(包括关键技术工程应用施工过程录像)。
上述资料(一)提供一式3份;(二)至(五)装订成册,提供一式9份;(六)项提供9份。
第七条 工法关键技术受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保密的内容应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
第八条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直接组织指导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及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工法关键技术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
第九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坚持鉴定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鉴定专家对所提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并保证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
(四)鉴定专家应为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3至7名;
(二)鉴定会召开前,由每位鉴定委员会委员详细审阅材料,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召开鉴定会,由鉴定委员会审查材料,听取申请鉴定单位介绍工法关键技术,观看关键技术工程应用施工录像;
(四)鉴定委员会提问,申请鉴定单位答辩;
(五)鉴定委员会听取每位委员意见,集体讨论;
(六)鉴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工法关键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评定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等级,形成鉴定意见。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十一条 已鉴定的工法关键技术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批准单位查实后撤消其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已鉴定的工法关键技术所有权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工法关键技术进行修订和升级,以保持其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法关键技术所有权企业有权有偿转让工法关键技术。经鉴定的工法关键技术,应积极申请专利。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